风流款爷法庭应对“事实婚姻”
作者:匿名 来源:本站原创 所属分类:
婚姻调查 访问统计:
2275
一个风流富翁,与妻子离婚后和第二个女人同居了13年。当遇到比第二个女人更年轻漂亮的第三个女人时,便甩掉了第二个女人和第三个女人同居了5年。可当他想摆脱这个“老三”时,“老三”却将他告上法庭,以两人同居构成“事实婚姻”为由,要求分割财产30万元。为保住家财,他找来“老二”出庭作证,迫使“老三”撤诉……孰料,就在他自鸣得意赢了官司时,“老二”却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,也以“事实婚姻”为由,要求平分共同财产……
正文:穿梭在女人间拒不言婚
今年50 岁的孙常有是无锡市人。1985年初,不甘贫困的孙常有辞去街道小厂的工作,凑钱开了一家摩托车配件经销商店。商店开张不久,经熟人推荐,一个名叫汪晓琳的女人来到孙常有的商店当会计。汪晓琳比孙常有小3岁,是个离了婚的漂亮女人,自己带着一个5岁的儿子生活。汪晓琳不但业务能力强,而且善解人意。
1985 年9月,孙常有与妻子离婚。之后开始追求汪晓琳,并在同年11月和汪晓琳开始同居。两人出双入对,俨然一对夫妻,而且汪晓琳尽心尽力地帮助孙常有打点生意。经过两人共同努力,孙常有的生意越做越大,由最初的经销摩托车配件,发展到直接经营各种摩托车,并注册了一家中心。孙常有还买了一间300多平方米的门市房.一个车库和一辆高级进口轿车。
两人搭伙过日子,一过就是13年。期间,汪晓琳曾向孙常有催问过什么时候办结婚证,但孙常有总是以先忙事业为借口搪塞,加之担心儿子会受到伤害,便不再坚持。
1998 年春节过后,孙常有从人才市场招聘来一个24岁的女中专毕业生到中心当出纳员。这个名叫柳莺莺的女孩虽家境贫困,但相貌清秀,唇红齿白,很讨人喜欢。有事无事,孙常有都愿往柳莺莺身边凑,有时还背着汪晓琳开车带她出去吃饭,给她买各种礼物,甚至偷着给她发红包。终于趁着汪晓琳带儿子出门旅游,两人走到了一块。孙常有租了房子筑起了又一座“爱巢”。
察觉到孙常有穿梭在两个女人间的汪晓琳怒过,也厮打过,最终冷静下来,她选择了离开,领着儿子开始独立生活。而孙常有则与柳莺莺开始了新一轮的同居生活。令柳莺莺不安的是,孙常有同样不情愿与她领结婚证,总是找理由一拖再拖。
为同居分钱找说法
世事难料,2003年春天,一个比柳莺莺更漂亮的女孩子吸引了孙常有。于是,他开始提出和柳莺莺分手。柳莺莺心有不甘,提出让孙常有给她30万元钱做补偿。未想,孙常有却把头摇得像个拨浪鼓似地说:“咱俩当初是一个愿打,一个愿挨,谁也不欠谁,怎能谈到什么补偿?”
柳莺莺觉得自己曾帮助孙常有经营过中心,现在要分手了,孙常有即使不给她补偿,他的财产中也有她的一份,自己应该主张要回属于她的那部分。然而,经向律师咨询,柳莺莺方知自己和孙常有属于非法同居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。要想从孙常有那里得到财产,必须证明自己和孙常有存在“事实婚姻”。而自1994年2月1日起,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。她是在1998年才和孙常有同居的,根本搭不上“事实婚姻”这班车。
2003 年11月2日,柳莺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自己和孙常有是“事实婚姻”为由,要求分得财产30万元。柳莺莺除了向法庭提交了中心的一些资料,以证明自己曾和孙常有共同经营外,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当地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,证明“柳莺莺和孙常有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”。这样,柳莺莺把她和孙常有同居的时间提到了1994年之前。
搬出旧爱出庭作证
眼看着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,孙常有在聘请律师应诉的同时,也在搜肠刮肚地寻找有利的证据。突然,他想到了汪晓琳,只有她能够证明自己在1994年2月之前,并未和柳莺莺同居,自己的所有财产都是和汪晓琳生活那十几年共同创造的。
孙常有费了很大周折找到了汪晓琳,并许诺打赢官司支付报酬12万元。正为儿子上大学急需用钱的汪晓琳思前想后答应了。
2004年5月,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柳莺莺诉孙常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案。
庭审中,汪晓琳当庭出示了她和孙常有从1985 年到1998年同居时的一些照片、两人共同参加朋友婚礼及生日宴会时的录像、汪晓琳陪孙常有与客户谈判时的照片和文字资料等大量证据,从而证明孙常有在 1998年以前并未和柳莺莺在一起同居。同时,孙常有的律师调查得知,柳莺莺提供给法庭的那份关于“柳莺莺和孙常有从1991年共同生活”的证明是通过非正常手段从派出所搞到的。在上级公安机关的过问下,为柳莺莺出具证明的派出所到法院撤销了该证明。
无奈之下,柳莺莺只好撤诉。
谁知走出法院大门的孙常有却绝口不提酬金的事,汪晓琳又气又恨,十几年间的恩恩怨怨恍若眼前。
如梦初醒“事实婚姻”
汪晓琳意识到:柳莺莺撤诉,孙常有胜出,是自己的证据起了关键性作用,法院认定的是自己和孙常有之间存在“事实婚姻”啊。而且他的那些财产是自己和他“事实婚姻”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,自己理应有一半啊。想到这里,汪晓琳如梦初醒,原来自己的合法权益已被孙常有侵害,自己竟还蒙在鼓里。
2004 年7月15日,汪晓琳一纸诉状,将孙常有告到法院,请求分割与孙常有同居时的共同财产。汪晓琳认为,自己从1985年至1998年,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,已经是事实婚姻。而按照法律规定,若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,应到人民法院终结,但双方分手时,并未到法院终结关系,因此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依然存在。所以她有权要求平分两人的共同财产。汪晓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,正是她曾帮助孙常有打官司时,提供给法庭的那些证据。
孙常有慌了手脚,连忙表示愿意和解,立即支付给她那笔报酬,并且可以多加一些钱。汪晓琳明确地告诉孙常有:“你现在和我谈这个问题已经晚了。我所以要和你打这场官司,并不全都是为了钱,我想让你知道,你必须要为玩弄感情,背弃诚信付出代价。我不知道你具体有多少财产,可即使只有一分钱,我也要分得五厘!”
2004年12月初,法院针对汪晓琳诉孙常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,庭上,汪晓琳对自己的胜诉充满必胜的信心